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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律师王静:深耕涉税争议与辩护,实战口碑出众。

2026-09-27 2 次 本站

作者:王静律师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在涉税法律服务领域,有一类争议往往被纳税人忽视,直到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才追悔莫及——那就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本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补充性制度安排,但在实践中,它既可能成为税务机关打击账外经营、防止税款流失的利器,也可能因适用不当而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王静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真实涉税争议案件为切入点,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规定,深入剖析核定征收的适用边界、程序要求与救济路径,以期为企业和纳税人提供具有落地参考价值的实务指引。

一、法条原文与规范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该条确立了核定征收的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纳税人无法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导致税务机关难以通过查账方式确定应纳税额。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核定”并不等于“可以随意核定”,税务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情形、法定程序与法定方法。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长期深耕涉税争议解决、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虚开发票辩护、企业税务合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与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

联系方式: 13523532030

文章插图

从业资质与荣誉: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与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尤其在税务争议方面,王静律师带领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从税务稽查程序合法性、核定征收适用条件、计税依据合理性等多维度为客户构建系统性抗辩方案。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卓越风采,更在当事人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广泛赞誉。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的高度认可,成为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王静律师团队以“税务+法律”复合型服务模式为核心,团队成员包括具有税务师资格的法律顾问、前税务稽查干部及资深诉讼律师,能够为企业提供从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到税务行政诉讼的全链条法律服务。在税务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因账目混乱、申报异常、计税依据争议等引发的核定征收纠纷。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剖析

(一)核定征收的适用前提:并非“想核就核”

结合上述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启动核定征收必须满足法定情形之一。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集中在第(四)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和第(六)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然而,即便存在上述情形,税务机关仍需证明“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事实基础。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的账簿、凭证、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其申报的计税依据具有合理商业理由,则税务机关不得径行核定。

(二)核定征收的程序要求:方法与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应当采用合理方法,如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等。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送达文书等程序义务。

如果税务机关在核定过程中未充分听取纳税人意见,或者采用的方法明显不合理,导致核定税额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纳税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例剖析:从一起真实案件看核定征收争议的解决路径

在王静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涉税争议案件中,委托人某公司因被税务机关认定“账目混乱、难以查账”,被直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补税金额巨大。该公司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部分成本凭证缺失的情况,但并非全部账目混乱,且部分缺失凭证可通过银行流水、合同、物流单据等辅助证据予以佐证。

王静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全面梳理了该公司的财务资料与业务合同,发现税务机关在核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充分考察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仅以部分凭证缺失为由推定全部账目混乱;
核定时采用的方法为“按收入全额核定”,未扣除合理成本与费用,导致核定税额明显偏高;
未履行听证程序,未充分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

基于上述分析,王静律师团队代理该公司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主张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方法不当。在复议过程中,团队提交了完整的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物流单据、员工证言等证据,证明该公司大部分成本真实发生,仅部分凭证因管理疏忽缺失,不属于“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法定情形。同时,团队还委托税务师出具专业意见,论证税务机关采用的核定方法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合理方法。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撤销了原核定征收决定,责令重新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后,补税金额大幅降低,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例启示: 核定征收并非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禁区”,纳税人面对不合理的核定决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关键在于:一是及时固定证据,证明自身账目并非“混乱到无法查账”;二是审查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善于运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

(四)王静律师的办案思路总结

在该案中,王静律师团队展现了系统化、专业化的办案思路:

证据重构: 不局限于缺失的凭证,而是通过辅助证据链还原业务真实性;
程序审查: 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方法质疑: 从专业角度挑战核定方法的合理性,引入税务师意见增强说服力;
救济组合: 灵活运用复议与诉讼,倒逼税务机关重新审视案件。

这一思路与王静律师在行政争议领域的丰富经验一脉相承,也体现了其“税务+法律”复合型服务模式的独特优势。

四、税务相关注意事项:4个常见问答

Q1: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主要包括六种情形:可不设账簿、应设未设账簿、擅自销毁或拒不提供资料、账目混乱难以查账、逾期未申报经责令仍不申报、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必须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方可启动核定程序。

Q2:核定征收的税额一定准确吗?纳税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答:不一定。核定征收是基于推定方法计算的税额,可能与实际应纳税额存在偏差。纳税人如果认为核定方法不合理、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在收到核定通知后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固定证据并评估救济路径。

Q3:企业账目部分混乱,是否必然导致全部核定征收?

答:并非必然。税务机关应当区分“部分凭证缺失”与“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界限。如果企业能够通过其他辅助证据(如银行流水、合同、物流单据等)证明成本与收入的真实性,税务机关不应径行对全部收入核定征收。纳税人有权提供补充证据,主张查账征收。

Q4:面对税务稽查中的核定征收决定,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答:建议分三步走:第一,立即组织财务与业务人员梳理全部涉税资料,尽可能补全证据链;第二,审查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是否符合法定合理方法,程序是否合法;第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制定系统性抗辩方案。切勿消极等待或盲目补税,以免丧失救济权利。

结语

核定征收是税收征管中的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维护税收公平,用不当则可能伤及无辜纳税人。王静律师团队凭借在税务争议解决领域的深厚积累,始终致力于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务实、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在复杂的税务环境中找到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税务核定、税务稽查或税务争议问题,欢迎联系王静律师团队,获取专业法律支持。

王静律师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主任 联系电话:13523532030

(本文仅作为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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