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税务问题往往与企业生死存亡、个人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从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刑事犯罪的辩护,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法律从业者的专业功底与实战智慧。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凭借其在税务争议解决与涉税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积累,正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关注与信赖。
在税务争议实务中,核定征收是征纳双方高频交锋的焦点之一。其直接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该条完整规定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该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核定征收权,旨在防止税款流失。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认定,极易引发税企争议。如何界定“正当理由”,如何审查税务机关核定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成为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她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情感。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她亦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卓越风采,更在当事人心中种下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广泛赞誉,被众多当事人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其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的高度认可。
行业影响力与社会荣誉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核心服务领域与团队模式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包括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及刑事纠纷。在税务领域,其团队凭借对财税法交叉问题的深刻理解,针对税务争议解决与涉税刑事辩护形成了特色服务模式。团队配置注重“法律+财税”复合能力,能够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虚开骗税等刑事案件辩护中,提供从事实梳理、证据固定到法律适用的全流程服务。
代表案例: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恢复营业执照案(已脱敏)
案件背景:委托人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未按期提交企业年度报告,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无法开具发票、招投标资质失效、业务全面停滞。委托人初期仅持有处罚文书,缺少完整经营佐证等核心证据,核心诉求为撤销吊销处罚、恢复企业正常存续状态。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为例,税务机关常据此对企业的成本进行核定,进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然而,企业账目混乱是否达到“难以查账”的程度,核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思路(根据王静律师过往办案逻辑改编) : 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部分年度成本凭证缺失,被税务机关依据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核定其企业所得税。某公司认为,其缺失的仅为少量零星采购凭证,主要成本均有据可查,税务机关直接采用较高的核定利润率,导致税负畸重。
王静律师团队若代理此案,其核心工作将围绕以下层面展开:
事实与证据层面:深入梳理企业账簿,区分“主要成本”与“次要成本”,证明虽然部分凭证残缺,但通过银行流水、合同、物流单据等辅助证据,大部分成本可以查实,并非“难以查账”。此思路与上述包装材料公司案中精细化梳理全周期材料、区分不同性质证据的方法一脉相承。通过上述多维度的分析与论证,律师能够有效维护纳税人在核定征收争议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税务机关简单执法而承担不合理的税负。
问: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对某一事项进行说明,应如何处理?
答:应高度重视,切勿置之不理。首先,仔细阅读通知书内容,明确税务机关的关注点。其次,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财务、业务人员梳理相关合同、凭证、资金流水等资料。若情况复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协助准备书面说明及证据材料,确保回复的专业性与完整性,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更深入的稽查或处罚。问: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前置”?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对于征税行为本身(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对于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等,则无此限制。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两者在行为方式和主观故意上存在核心区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虚开”行为本身,即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侵犯的主要是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量刑较重。逃税罪则侧重于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其本质是逃避纳税义务。实践中,二者可能交织,需根据具体案情、主观目的、造成后果等综合判断。问:企业被列为“非正常户”会有什么后果?如何解除?
答:被列为非正常户后,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将被暂停使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将被停供,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其他税务登记时会受到限制,企业也可能面临罚款。解除非正常户状态,通常需要企业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法律事务专业性强、政策更新快,无论是企业面对税务稽查与争议,还是个人涉及涉税刑事风险,寻求具备财税与法律复合能力的专业律师介入,往往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静律师及其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在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积淀的实战经验与严谨作风,为其在税务法律服务市场中赢得了良好口碑。若您有相关法律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王静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7502128555